十三五国家重奖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作者: 发布于:2015-12-17 08:50:01 来源:盖世汽车
12月15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为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
新能源汽车
奖励条件为: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配套政策全面;市场公平开放。
征求意见稿指出,奖励标准主要根据各省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励资金获得的越多。各省要加大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奖励措施;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公私合营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面向全国所有省。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安排奖励资金。
二、奖励条件
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新能源汽车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
中部省和福建省,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其他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0.5%、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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