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迁入政策
作者: 发布于:2016-03-30 16:25: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16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要求,各地政府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将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并适当降低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
《意见》共提出了八项措施,分别是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和完善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建设。
《意见》规定,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
此外,为了便利二手车交易,要整合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开展一站式服务,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
《意见》还提出,应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适当降低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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