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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公务用车配备比例应扩大

作者: 发布于:2017-12-14 09:49:12 来源:北京青年报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条给公务用车下了定义,即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其中,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对于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等。
 
  不得配备18万以上新能源轿车
 
  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管理办法对配备公务用车价格等给出详细规定,比如机要通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但执法执勤车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为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固定用车
 
  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同时,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对配备新能源汽车作出详细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而且,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公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可以更新
 
  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同时,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管理办法要求,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为公车增加高档配置将被追责
 
  针对监督问责,管理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如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下列情形之一,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如果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观察

  首提应急保障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早在上个世纪,中央就对公车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1994年,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明确了配备专车干部的级别和汽车排量,以及对已经存在的豪华轿车的处理办法。
 
  比如省部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排气量3.0升及以下,副省部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和相对固定用车,排气量2.5升及以下。
 
  1999年时,中央对这个标准略作调整。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在之前规定干部级别和汽车排量的基础上,又规定了价格。省部级干部轿车要在45万元以内,副省部级35万元以内。其他公务车排气量需在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如的确需要高配得报批。
 
  又过了5年,2004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做了调整。主要变化一是副省部级干部也按一人一辆定编公车,二是根据各部门机要工作和集体活动需要,酌情编制1至3辆机要通信车和1至2辆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
 
  到了2011年1月,中办、国办发布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这是进入新世纪后中央首次对公务车作出详尽的规定。
 
  2014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的基本原则已把这次改革的重点讲明: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提供适度交通补贴,且改革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开始推进。也是在这个方案中,首次提到“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这个机构。该领导小组在2016年2月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针对国家机关公车改革作出补充。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新管理办法中,新能源汽车很是打眼,比如,规定了公务车配备的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不过价格可以适时调整。此外,新管理办法强调党政机关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新管理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对公务车的分类进行了细化。现在说的公务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其中应急保障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都是首次提出的概念。
 
  在《老办法》中,公务车仅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中包括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全文没有提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新管理办法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强化了监督和问责,不仅内容增加到31条,还分了六章,其中第五章专门讲监督问责。针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党政机关,分别列出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5种和9种情形。《老办法》仅针对4种行为提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显然这一次监督和问责力度明显提升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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