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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工信部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两部委放开纯电动乘用车资质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5-06-15 16:44: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日益火爆的纯电动车市场让其他行业的企业也想涉猎该领域,到底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进入呢?日前,发改委、工信部正式发布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纯电动汽车的生产资质。

纯电动乘用车资质规定

 

  根据工信部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1-5月,新能源汽车累计生产5.36万辆,同比增长近3倍。其中,纯电动乘用车生产2.58万辆,同比增长近3倍。从比例上看,纯电动乘用车也占到整个新能源汽车销量的近半数。

  纯电动乘用车如何好的表现,吸引了更多的资本投入纯电动乘用车领域,特别是最近火热的互联网企业纷纷发布宏大的纯电动车造车计划,《规定》的要求将对他们是否能够顺利进入造车领域影响巨大。

  总体上看,《规定》对之前工信部公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进行了删改,在一些方面,明显降低了纯电动乘用车的准入门槛,有利于更多资本和企业进入该领域。政府的意图很明显,那就是通过刺激良性竞争,促使纯电动乘用车健康快速发展。

  “3年研发基础”被删掉

  此前,《意见稿》要求新建项目的企业必须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如果要满足这一条款要求,其他企业要想进入纯电动车造车领域只能花巨资买一个整车制造企业的“壳”,不过在正式发布的《规定》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这被业内认为相关部门降低了纯电动乘用车的资质门槛。

  《意见稿》中“新建乘用车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研发基础”的要求被删掉,这将使得一些原本被排除在外的新兴电动车企业得以重新被划归到准入范围之内。

江淮纯电动车

 

  资本及生产规模不再设下限

  另外,《规定》对新建电动车企业的资本及生产规模也不再设定下限。根据规定第六条之表述,新建企业纯电动车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并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可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这样既能解决新兴制造企业容易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又有助于降低产品上市前的成本摊销,使企业可以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硬投资的投入力度。

  《意见稿》中的“新建电动车制造企业的投资主体需具有稳定业绩、收入和融资能力。”条款被修改为了“需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这一修改使很多通过单纯资本运作方式开展研发但目前却并不具备赢利能力的创业型团队有了发展壮大的可能。

  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建电动车制造企业需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承诺。”条款也被一并取消,这也降低了企业的风险。

  自行试制样车不少于15辆

  按照《规定》要求: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提供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在符合汽车国家标准和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要有保障消费者权益承诺和措施

  另外,在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至少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

  与生产纲领、产品结构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新建企业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5年(以项目建成投产为起始点)的担保合同。

  《规定》要求,投资项目完成建设后,新建企业及产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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