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汽车网_汽车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汽车业放开股比 自贸区率先试点

作者:郭小戈 发布于:2016-07-28 09:34:23 来源:南方日报

   放开汽车合资股份比例的步伐越来越快。日前,国务院下发第2016年第4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 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调整的项目共涉及51项,放开合资门槛、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多达12项。

 

合资股比.jpg

 
  其中,涉及汽车行业总共有三项,包括: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能量型动力电池制造;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
 
  分析指出,自贸区试点汽车核心零部件独资生产,将被视为汽车合资股比放开的前奏。不过,中汽协却依旧旗帜鲜明地反对短期放开汽车合资股比,建议再给行业8年的过渡期。
 
  三大领域试点允许外资独资
 
  据悉,《决定》第27条、第28条以及第40条与汽车产业密切相关。其中,第27条暂停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第206款,关 于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的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
 
  而第28条暂停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第207款,关于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的制造。
 
  此外,《决定》第40条明确指出,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之前规定,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 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而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中,也明确要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
 
  整车合资股比放开已逐步推进?
 
  在自贸区放开关键零部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以及摩托车产业的合资股比限定,在部分行业人士看来,更多是为今后的整车合资股比做试点。这也意味着,汽车合资股比放开的步伐正加速前进。
 
  6月底,在天津夏季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曾经透露,政府正在考虑取消中外合资汽车制造企业中,外方持股50%的上限。而在此之前,今年4月份工信部部长苗圩也明确表态,正考虑放开合资股比,但尽可能地留出过渡时间。
 
  据了解,我国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明确规定“生产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产品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所占股份比例不得低于 50%”。目前,《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虽然在2004年与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但对于中方外方的合资股份比要求,我国一直没有放松。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