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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5-05-19 11:56: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政策再出重大利好。5月18日上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财政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通知》表示,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三部委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书面申请。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以下为公告原文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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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 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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