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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难破车企支配地位

作者: 发布于:2016-01-14 08:46:32 来源:北京青年报

  多少有些姗姗来迟
 
  实际上,早在2014年8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公告),从当年的10月份开始,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备案工作。也就是说,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在一年前,率先对于老《办法》进行了修正,而这次修正,早于商务部新修改的《办法》。
 
  按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今后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已经登记“某某品牌汽车销售”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这一登记制的变化意味着,今后即使电商从事汽车销售,也可以登记为“汽车销售”企业。
 
  “从某种意义上说,从2014年开始,旧《办法》实际已经开始失效。” 一位接受采访的经销商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有企业愿意从事汽车销售,汽车品牌又愿意给其销售代理,理论上就可以从事汽车销售工作,这种变化简化了后起品牌注册登记流程,加快了车企布局销售网络的速度。”
 
  参与商务部数次讨论的原庞大集团总经理李金勇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办法》姗姗来迟,已经非常被动,但是积极意义是有的。”
 
  新《办法》仍有不足
 
  谈到《办法》,李金勇说:“在市场和价格因素的影响下,经销商已经由过去的盲从变得比较理性,个别经销商集团通过与厂家的长期‘博弈’,已经获得一定的话语权。”他认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即使没有这一政策出台,5年内,汽车厂商的关系也会回归理性。当然,这一政策的出台将让后进入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付出的代价低一些。
 
  随着汽车市场的成熟,《办法》将推动汽车市场进一步分化,首先是关注经销商赢利能力的汽车品牌会越来越好,厂商的关系将越来越紧密,汽车品牌对于经销商支配地位仍然会进一步加强;其次关注度逐渐低的品牌经销商今后可能会沦为多品牌平行销售,厂商关系逐步变得松散;再有就是一些汽车品牌经销商因为赢利能力下降,逐步退出市场,汽车品牌又再次回归汽车卖场模式。
 
  根据李金勇的观察,新《办法》仍有不足之处。首先是对于主机厂违反《办法》后的处罚额度最高仅为3万元,这一处罚额度对于汽车企业而言几乎没有约束力。其次是市场退出机制不明确,对于过去的“错误”没有进行有效修正。李金勇建议,《办法》应该建立移交调查制度,对于违反《办法》行为要移交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树立《办法》的严肃性;对于过去不同时期建店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要有补偿机制。
 
  李金勇说:“实际上,争论了这么多年,新《办法》已经脱离市场,前瞻性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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