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经费占比下调政策四大看点
看点三 即将凸显改变国货界定标准的局面
首先,《政府采购法》中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和产品,并在条件和情况允许的情况下,采购适度向国内中小型企业以及民族工业倾斜等。
其次,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文件虽然出台了不少,但由于长期以来在采购项目具体操作中,一直缺少"国货"的"官方标准",业界也一直对此争论难休,这就更渴望"国货标准"的快速出台。
再次,鉴于这次汽车占"三公"经费低比例招标一改了以往竞争性谈判采购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成功转换,这也更将对政府采购赢来新的更大的效益(效率)做好了准备和奏响了新一轮汽车采购占"三公"经费低比例之"凯旋曲"。
第四,这次改革汽车采购占"三公"经费低比例采购方式,无论是从招标文件,还是对所采购汽车"国货"都作出了有益的探索,除规定"本国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物品大比例来自国内外,其中生产或者组装所需的原材料或零部件来源于国外的,该物品在本国的附加值应当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工程或者服务的成本和构成价格的其他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要来源于国内。
第五,招标书也对国货的要求更加严格,不仅体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也为广大国内汽车供应商(生产厂家等)提供了良好的商业机遇。
第六,招标书中还对投标人做出了严格限制和"甄别",强调投标人不应与"在本次招标中,为采购中心设计编制技术规格、评标方法和其他文件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隶属关系和利益上的联系。
最后,"国货"的扶持和采购政策上的倾斜也不是无原则性的,同样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国货"实行拒之政府采购汽车占"三公"经费低比例"门槛"之外,鼓励和调动真正有实力或具备了"国货标准"的国内产品引入政府采购占"三公"经费低比例范围内,实现汽车占"三公"经费低比例凸显新看点的历史性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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