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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园林管理局莆田市公共自行车PPP项目更正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11-08 15:4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项目名称:莆田市公共自行车PPP项目

项目编号:FJTC-1723007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曾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594-6726557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10月25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7年11月08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莆田市公共自行车PPP项目

原公告地址:http://ncpms.ccgp.gov.cn/GS6/BidInfo/preview2?bidId=2c8382a35f0ad656015f53814f182508

 

三、更正事项、内容:

 答复函

各投标人,关于对莆田市公共自行车PPP项目(招标编号:FJTC-1723007)提出的质疑,现做如下答复:

质疑1、商务和技术评分标准表 2.1、投标人需具备高新技术并且为政府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得1分。不符合的得0分。(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复印件)

事实依据和理由:自从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一个《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取消了以前的省市国家等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划分,统一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了,高新技术企业是由各省级政府机构进行评定。

高新技术企业既不是产品性能也不属于是服务,不是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与项目采购内容无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建议修改为:

投标人的公共自行车系统获得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得1分。

答复:为了全面评价投标人综合实力,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不能局限于采购标的对象本身,还需对投标人自身的商务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对企业研发能力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水平的认定,是对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的评价,属于技术方面的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密切相关。该项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质疑2、投标人自身为自行车制造商且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证的,得3分。其他情况不得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自行车的制造或生产,并提供“中国驰名商标”认证批复复印件或“中国驰名商标”标识牌照片)

事实依据和理由: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的决定》经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决定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同时还违反闽财购[2016]36号文件 二、参考性禁止条款中“将协会、行业、商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标准”的规定。具体详见附件。

提供相关证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的决定》以及闽财购[2016]36号文件 二、参考性禁止条款中“将协会、行业、商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标准”的规定

建议删除本项评分。

答复:招标文件第77页《商务和技术评分标准表》2.2项修改为“投标人自身为自行车制造商的,得3分。其他情况不得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自行车的制造或生产)”

 

质疑3、商务和技术评分标准表 2.14、投标人具备省级或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者得3分,不具备者得0分。需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省级或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通知的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和理由:1. 是否具备省级或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不属于企业资质,国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是否软件企业并不影响对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水平,全国200多个城市公共自行车政府采购的招标,均未遇到有此评分。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列入评分没有依据。

2.本项目是货物及服务采购,不是研发项目,对公共自行车系统来说,是一款成熟的软件产品,单给具备企业技术中心加分是不公平的;

3.我公司在全国承接了200多个城市的公共自行车项目,事实证明,没有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对项目的成功与否没有任何影响。

这项评分在行业内只有某家公司可以得分,明显具有倾向性,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建议删除此项评分。

答复:

1、企业技术中心是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五部委2007年第53号令)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五部委2016年第34号令)的规定进行评价认定的,在其第六章《附则》中明确了地方政府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要求,规章政策依据明确;

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五部委2016年第34号令)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颈部和创新能力提高”。该条款明确了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并给予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是评价该企业产业技术研发创新能力的重要方面,公共自行车系统关系民生,只有不断持续研发和创新,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交通通行需求,是否具备创新能力对公共自行车系统至关重要。

3、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采用的是发改、科技、财政、海关和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客观标准,不针对任何特定行业和企业。

该项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质疑4、商务和技术评分标准表 2.15、每個锁车位设备均使用linux 嵌入式系统( Embedded system)结合以太网( Ethernet)的数据传输技术,传输速度更快、更稳定,更安全,使用英特尔Quark SoC X1001等级或以上性能的 CPU ,以上都具备且能提供产品说明书者得 3分,缺任何一项者得 0分

事实依据和理由:目前世界各地的锁车器都使用CAN总线或485总线技术,用以太网(网线传输)技术是十几年的陈旧技术,接线复杂,功耗极大,包括永久、金通等早期产品皆采用此技术。

建议修改为CAN总线或485总线技术。

答复:以太网(Ethernet)是当今最通用的局域网通信协议标准,传输速度达10Mbit/s以上,大大高于CAN总线或485总线技术,且传输速率和技术标准还在持续不断地提升中。为了能够与不断创新的互联网技术相对接,本项目采用以太网(Ethernet)的数据传输技术。该项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质疑5、商务和技术评分标准表 2.18、 锁车器样品:锁车器须能提高市区空间利用率。采用一体式横梁的得1分,一柱停1车的得2分,一柱停多车的得4分,非以上项目的得1分。

事实依据和理由:经过市场调查,空间利用率是和车体宽度相关的,一柱多车位根本不可能提高利用率,而且结构不合理,类似台北十字架式锁车器结构外观极其不美观,不停车的时候类似一块墓碑造型(参见如下新闻)


在台湾遭到多方诟病。而且一柱多车位目前公共自行车行业内只有某一家公司使用,明显是为企业定标,违反公平公正,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内容: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锁车器样品评分参考实际样品进行评分,而不限定一柱停多车这样的要求。

答复:评分标准中已明确要求“锁车位须能提高市区空间利用率”。一柱停多车有利于该目的的实现。一柱停多车并无特别的或限制性的技术门槛,各厂家均有能力实施,不存在特定专利、商标等限制性因素。投标人应通过最大限度地响应招标人的要求来获得相应分值。该条款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质疑6、招标内容及要求,自动服务机主要参数:1、箱体内箱门采用铝合金材质,加强散热。2、独立电子用电表空间,具有透视窗;3、具备前后站点牌,前站名牌具备夜间灯光照明,以供市民方便辨识;4、采用触摸屏玻璃厚度≥2.8mm;5、具备可播放政府公益性广告功能,并搭配后台可设定播放时间与上映时间。6、具备信用卡现场授权实现单次租车功能、输入卡号加入会员功能、设备保修报修功能;7、管理箱包括LCD触控式显示屏,可连接至少180个停车锁位;8、具备密闭无风扇电源模块设计,并具有快拆功能;9、能主动根据后台应用管理系统提供的固件程序和语音程序的最新版本,自动或手动下载,并更新至各车桩位主板中。10、内箱通过不低于IP56防尘防水等级,并有防锈处理。

事实依据和理由:目前公共自行车系统设备已日渐成熟,本次采购所采用的自动服务机(俗称站点控制器)的技术参数非唯一可满足本项目的指标,全国目前十几家厂商可以实现本项目公共自行车的需求,而限定以上自动服务机的参数和指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内容为: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条例》 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目前“虚拟车位系统”的专利非不可替代的专利,所以不可采用单一谈判方式

建议:修改为符合大多数厂商能够满足的的技术参数,重新拟定技术指标。

答复:招标文件对“自动服务机”所罗列的各项技术参数均为基本的、通用的要求,且明确了响应的允许范围,并未做出特别的、限制性的规定,也不存在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形。该项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质疑7、招标内容及要求,锁车位设备均采用了特定企业的参数:1、柱体采用铝合金6061材料且厚度≥1.5mm;2、柱体采用一体式液压成型表面使用锌粉烤漆防止生锈且不破坏强度;3、带LED与灯号显示;4、提供超高亮度错误七段显示器、金额七段显示器;5、卡片阅读机具有四天线功能,可以自动切换读取自行车及卡片扣值。

事实依据和理由:目前公共自行车系统设备已非常成熟,本次采购所采用的锁车位设备的有更优的技术参数可满足本项目的指标,1.5mm厚的铝合金材料根本是强度不够,一砖头就能砸个坑,行业内普遍采用2.0的SUS304不锈钢,所谓超亮七段LED并不能显示中文信息,只能显示代码,市民并无法看懂,全国目前十几家厂商都有成熟的公共自行车系统,本次限定使用以上锁车位的参数和指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内容为: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条例》 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目前“虚拟车位系统”的专利非不可替代的专利,所以不可采用单一谈判方式

建议:修改为符合大多数厂商能够满足的的技术参数,重新拟定技术指标。

答复:6061铝合金为通用的基础材料,7段液晶显示器是常见的通用显示部件,不存在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情形。该项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质疑8:招标文件中第六章商务和技术评分标准表制造能力:投标人自身为自行车制造商且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证的,得3分。其他情况不得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自行车的制造或生产,并提供“中国驰名商标”认证批复复印件或“中国驰名商标”标识牌照片)

质疑内容及依据:本项目接收自行车的代理商和制造商投标,此评分又仅要求仅制造商获得相关认证,明显是在排斥以代理商身份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与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严重不符。其次,5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了新修订的《商标法》,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此以后,“国家免检”、“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这三大家居行业最爱宣传的“荣誉称号”都被叫停,拥有驰名商标并不代表所有的产品都能保证达标和合格。因此,要求删除本项评分标准。

答复:该条款的修改详见质疑2的答复。

 

质疑9:招标文件中第六章商务和技术评分标准表技术能力:投标人具备省级或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者得3分,不具备者得0分。需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省级或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通知的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质疑内容及依据:投标人具备省级或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者与实际履行本项目供货及运营管理无任何关联,且我公司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中获悉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中仅一家公司拥有本项资质,不具备任何竞争性,因此,本项资质有意为某一家公司量身定制,涉嫌违法,因此要求取消。

答复:详见对质疑3的答复。

 

质疑10: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报价部分具体评分规则:报价分分为可用性付费报价分(满分20分)和运营补贴报价分(满分10分)二项。

质疑内容及依据:本项目为公共自行车PPP项目,且未划分标段及分包,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采购人就招标文件中的将货物报价和运营报价单独评分,有故意推高成交价格的嫌疑,因此,采购人应依法将本项目划分标段或报价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

答复:本项目为政府采购社会资本进行合作PPP项目,内容包括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特许经营等,并非单纯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适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的规定。而财库〔2014〕215号并未对招标文件的价格分计算方法做出限制性规定。

专此答复。

 

招标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

招标代理: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1月8日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莆田市园林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莆田市东岩山公园旁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曾女士 0594-6726557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6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林腾 0591-8755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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