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江苏省烟草公司泰州市公司市场检查车辆采购项目(采购编号:TZYCCG2015016-1)补充公告如下:
原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要求中: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并具有下列资质:
(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的供应商;( 营业执照副本);
(2)代理商需提供投标车型的合法代理证明或原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投标人近三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劣迹,未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记录。”
现变更为: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并具有下列资质:
(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的供应商;( 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投标人近三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劣迹,未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