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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约车: 交通运输部“纳谏”

作者: 发布于:2015-11-09 08:10:35 来源:新华网

  《管理办法》符合上位法规定
 
  目前,各个国家都在对“专车”等新业态进行立法研究和管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客运管理处处长苏奎表示,“正是因为现在的专车发展遇到了问题,乘客与司机、司机与平台的矛盾以及新老业态之间的矛盾等,在地方上已经开始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所以迫切需要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进行进一步的指导规范和管理。”北京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继孚也指出,作为一种占用道路资源的“马路经济”,对于出租汽车、网约车的规范发展也很有必要。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认为,“专车”需要规范发展,目前《暂行办法》也是有法可依的。“在国务院412号令中就写得很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保留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文件中的三个许可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张柱庭发言时说。
 
  针对不少人反映,国务院412号令是否适用于目前的“专车”等新业态,张柱庭解释说,“传统出租汽车就分巡游式和预约式两类,过去的问题是预约出租汽车没有发展壮大起来,导致大家认为互联网平台下的网约车是一种新业态,但实质上它就是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王静也表示,经她充分论证,认为“412号令就是交通运输部2014年关于出租车管理体制的上位法依据,从合法性来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专车”车辆和驾驶员应纳入行业管理
 
  李俊慧表示,目前的“专车”等新业态都是以营运为目的的,“首先你挣了钱,至于挣了100元还是10元,都改变不了营运性质。目前‘专车’跟出租车形式类似,司机接完第一单后会等着下一个定单,这跟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模式是类似的。作为乘客来讲,乘坐传统出租汽车可以提供正规发票,但是付钱乘坐专车也是购买运输服务,却没有即时的服务发票” 。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程世东提出,判断是否营运是对运输服务行为评价的,而不是评价提供服务的主体,“驾驶员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其提供的运输服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那就应该是营运性质的,因此作为服务相关的要素——车辆、驾驶员等就应该纳入行业的管理。”
 
  刘文静认为,立法就是在接纳新事物和各方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它既不能是一种观点战胜另外一种观点,也不是一方利益在众多的利益博弈中高位胜出。寻求利益的平衡,就是一个好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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