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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公务车要选国产

作者:吴跃强 发布于:2018-07-13 10:16:25 来源:南昌晚报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经费管理
 
  “三公”经费实行网络实时监管
 
  经费管理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等。
 
  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应当纳入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实行网络实时监管。
 
  资产管理

  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
 
  资产管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政府各部门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临时购置的资产,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收回、集中管理、调剂使用。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改造、租赁、购买或者建设等方式集中统一筹措周转住房,保障公务人员的短期住房需求。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进行核定,统一配置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建设。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服务管理

  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安排接待
 
  服务管理方面,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物业、食堂餐饮、会议服务、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等后勤服务社会化质量考核标准化评价体系,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对履约情况、后勤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务实节俭、简化礼仪的原则,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规范公务接待。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范接待程序,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安排接待。
 
  政府不得

  采购奢侈品、超标准服务
 
  《办法》提出,全面实行公务卡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范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凡纳入目录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公务支出项目,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发挥规模效益。
 
  用车管理

  公务车要选国产车,带头用新能源车
 
  《办法》提出,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不得违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换用、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车辆,不得擅自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公务用车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的,应当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的规范管理,落实使用登记、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封存停驶等措施,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适用范围
 
  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该《办法》。
 
  违规处分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有权处理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等资产的;
 
  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未经批准擅自配置、借用、处置、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违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
 
  其他违反有关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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