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开始实施公车改革
作者: 发布于:2017-07-20 08:32:49 来源:南国都市报
众多参改公务用车已被封存在海口市第二行政办公区地下车库内,等待进行下一步处置。
海口市开始实施公车改革
建立海口市公务用车平台
所有保留车辆喷涂统一标识
采用GPS定位实行监督
近日,海口市印发了《海口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这标志着海口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正式开始实施。
南国都市报记者从《方案》中获悉,此次车改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方式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按照省统一部署,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海口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海口全市可减少公车1108辆。经海口市财政部门根据改革前与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测算,海口市节支率为16.53%。
车改范围
《方案》指出,此次车改范围包括:海口全市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目前,全市4个区、22个镇共有党政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共427家(含市国家保密局)。
参改人员为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全市参改人员10130人。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改革前,全市参改单位共有公务用车3019辆,其中机关一般公务用车1391辆,一般执法执勤车辆150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1辆,特种执法执勤车辆101辆。
哪些公车可以留下?
按照《方案》,厅级单位正职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正厅级领导岗位,及区、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人可保留1辆工作用车。
中央明确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共17个,海口市与之对应的共8个部门(系统),即公安(含交警)、检察院、法院、司法、农业、林业、纪检监察、海洋(海监)。除以上8个执勤执法部门(系统)外,海口市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如城管、环境监察等部门,也可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特种执法执勤用车全部保留。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核定后按规定全部保留。
改革后,海口市保留公务用车1911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109辆(含特种执法执勤用车101辆)。
公务交通补贴分4个层级
《方案》明确了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对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使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区域内的公务出行,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另外报销交通费。
公务交通补贴划分为4个层级档次:厅局级每人每月1690元、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1040元、县处级(除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外)每人每月940元、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
严禁既拿补贴又坐公车
《方案》提出,鼓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负责人及各区、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实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对于交通补贴,有市民担心会出现部分人“拿着补贴照样坐公车”情况。对此,《方案》要求,财政部门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同时,加强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建立海口市公务用车平台
《方案》还指出,根据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求,建立海口市公务用车平台,海口市保留的公务用车均纳入海口市公务用车平台统一调度管理。同时,平台应增加社会租赁、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保障公车改革后公务出行需求。
鉴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纪委(监察)5个执法执勤部门的工作特殊性,以上5个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由各部门自行建立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平台予以管理。
《方案》还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保留公务用车的编制。保留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所有保留车辆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示,并采用GPS定位等办法实现有效监督,加强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精简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取消的公车将拍卖上缴财政
对于取消的公务用车,根据《方案》,由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一规范处置,在6月底前全部封存停驶,并在封存开始后3个月内通过公开拍卖完成处置工作。由市、区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作为处置基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本次参改的车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部上缴本市(区)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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