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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企公车改革4月底前完成

作者:陈文秀 发布于:2017-02-10 10:01:16 来源:江西日报-江南都市报
   实行配备公车或发放交通补贴 退休、离任等人员不再配备公车

  省属国企新购轿车不得超过18万元 商务车不得超过38万元
 
  2月7日,记者从省国资委获悉,我省近日出台《江西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今年4月底前,省属国企子公司以及设区市、县(区) 国企公车改革完成(注:省属国企母公司公车改革已于去年12月底前完成)。其中,省属国企补贴上限标准划分为两个档次,副职负责人原则上取消配备公务用车。
 
  【参改范围】
 
  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参改范围适用于:
 
  ●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境外国有企业,下同)
 
  ●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企业负责人(指国企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按照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人员和岗位(以下简称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改革方式】
 
  实行配备公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根据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省属国有企业副职负责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如总经理助理等岗位), 原则上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
 
  补贴标准综合考虑企业规模薪酬等因素
 
  补贴标准上限由国资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规模大小、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所在地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公务用车改革成本节支及薪酬制度改革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报本级政府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
 
  国有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其中,省属国企补贴上限标准按省属集团公司和其他省属企业,划分为两个档次。
 
  退休、离任等人员不再配备公车
 
  国有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次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公务用车。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企业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公车管理】
 
  制定统一规范的公车处置办法
 
  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处置公务用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省属国企新购轿车不得超18万元
 
  据悉,省属国有企业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求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求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另外,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省属企业母公司原则上不超过2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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