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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不能随心所欲

作者:雷伶俐 发布于:2008-12-26 09: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协议供货采购模式经过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几年的摸索和尝试,逐渐成为一种主流的汽车采购形式。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表示,通过协议供货采购,可以把原来分散的市场进一步集中,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对于供应商来说,避免疲于奔跑在不同的开标地点,减少了高额的投标成本。但同时也增加了采购人的随意性和选择权力。
  
  采购人自主权过大
  
  政府采购进行协议供货从本意上出发点是好的,但伴随着协议供货的不仅有方便和节约,还有一个政府采购一直避免的问题,那就是指定品牌。
  
  姜毅表示,协议供货中,采购人的二次选择权力比较大,他们可在多家入围的供应商中以直接采购或者二次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再选择。
  
  但是,再选择也会导致滥用权力,采购人可能对供应商提出新的不当要求,或者与供应商串通而获得不当利益等,从而形成指定品牌的不良采购行为。
  
  公开招标中有时存在招标文件中通过参数和需求暗定品牌,某自主品牌大客户采购负责人告诉记者,协议供货比较容易使采购人倾向于自选品牌。
  
  这位大客户负责人表示,由于协议供货确定了一年甚至二年的采购品牌,很多企业都积极参与协议供货投标,但往往有一部分供应商入围了,一年下来采购量却只有几辆,因为采购人往往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品牌,有时甚至忽略具体需求。
  
  专家分析,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这种情况,品牌形象也是供应商在公务车市场的重要法宝,企业也需要建立自身的品牌形象,尤其是自主品牌更代表了一个国家民族工业的发展
  
  政策导向职能被削减

  
  近年来,政府在汽车采购中一直大力提倡采购自主品牌车,并倡导优先购买小排量节能汽车,而将要实施的燃油税也明显有利于小排量自主品牌汽车的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很多自主汽车品牌纷纷入围协议供货,然而采购量不乐观。由于采购人权力过大,政府采购中心对政策导向把控的职能被削减。
  
  一些自主品牌汽车厂商表示,协议供货给采购人留的“口子”太大了,公开招标时他们可以通过价格和服务等优势在评标中胜出,但协议供货中,尽管和对手都是入围供应商,但是采购人往往会根据自己喜好的品牌进行选择,这种情况下,合资品牌汽车占尽优势。
  
  如何有效遏制采购人指定品牌的行为成为政府部门思考的问题。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二组科长黄莹认为,首先,指定品牌采购中存在着“官本位”思想,领导确定的品牌就得采购,而且要限时办结。尽管有价格便宜的自主品牌汽车可以选择,但是很多官员会在配备标准的基础上,尽可能采购高端车。
  
  其次,入围之后的采购量应该和评标时候的得分挂钩。因为分数越高的性价比越优越,当然应该多买。为了鼓励小排量汽车的销售,还应该把汽油的节省情况作为部门主管的考核业绩,这就限制了指定采购排量较大的汽车的情况。
  
  总之,协议供货作为政府采购方式的补充形式,各地的执行过程中,应注意针对民族自主创新型企业、产品有新的办法,这也符合国家加大扶持自主创新型民族品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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