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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务车采购十大事件出炉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3-01-23 14: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标题:政策规定不断细化 协议供货陆续开标

    本报评出公务车采购十大事件

    编者按  2012年是公务车采购调整规范的重要一年,这一年公务车专项治理继续深化,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更加细化的政策,直到2012年底,大部分单位和地区公务车专项治理接近尾声,一些此前停滞的公务车项目也开始陆续启动。另外,校车、新能源车等相关扶持政策也更加细化。

    尽管2012年公务车采购受到一定影响,但仍然出现了一些有重要影响的公务车采购大标,这些项目有些操作规范,有的规模效益明显。特别是校车、新能源车等民生项目明显增多,体现了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的力度在加大。

    从整个汽车行业来看,2012年也是发展调整的重要一年。新能源车发展规划、召回条例、钓鱼岛事件、大众DSG风波、广州限购、奇瑞广汽合作等事件,表现出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和活力,尽管很多业内声音表示中国汽车业将进入"微增长"时代,但从长远来看,这将给中国汽车行业以思考调整的机会。

    岁末年初,本报特评出公务车采购十大事件、公务车采购十大项目、汽车行业十大新闻,盘点2012年我国公务车采购,本期推出专题报道,以飨读者。

    1 各地公务车协议供货开始启动

    2012年,由于相关公务车动向逐渐明朗,一些早已超期的公务车协议供货项目开始补充招标或者重新开标。这其中包括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务车协议供货小范围补招、2012年公安警用(专用)车辆和警灯警报器协议供货竞争性谈判、2012~2013年度国税系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项目,另外,格外引人关注的还有江苏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和北京市公务用车定点购置两个项目,因为这两个项目都是已经到期且一直没有重新采购的项目。

    2012年9月,江苏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正式开标。2012年12月,北京汽车协议供货项目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这两个项目在汽车供应商中都有广泛的人气,每一次招标都会吸引全国主流的汽车供应商参与,这次也都吸引了40家左右的供应商参与。值得一提的是,两个项目所招标的车型都比以前有所增加,除了传统的轿车、SUV、MPV、客车等车型外,还加入了校车、新能源车以及专用车等系列车型。

    点评:近两年,国家对公务用车采购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出台了更加细化的相关政策,也有些政策迟迟没有明确,这导致一些单位和地方的公务车项目的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影响,其中就包括一些已经到期的公务车协议供货项目。但在一些政策逐渐明朗后,相关汽车协议供货项目陆续开标。这些项目的正常开标,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务车采购渐趋正常化。

    2检法系统执法车管理办法出台

    2012年5月,为加强和规范各级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管理要求,结合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实际,财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检察院执法车管理办法》),财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法院执法车管理办法》)。

    《检察院执法车管理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原则上不超过45万元。用于重大执法办案任务和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质特殊,确需超过上述标准配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应根据检察业务工作需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车辆的排量和价格。

    《法院执法车管理办法》也对本系统执法执勤车配备标准做出了类似规定。

    点评:此次检察院系统和法院系统出台类似办法是对财政部政策的具体细化。对于个别地方执法部门表示低配置车型无法满足实际需要问题,条款中给出了特别审批采购的规定。

    3《机关管理条例》细化公车配置

    2012年10月1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制定这一条例的目的是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这一条例。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根据《条例》,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政府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点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

    《条例》对"三公"经费、政府采购、公车管理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给予了积极回应,是降低行政成本,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开启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的新局面。

    4《政采品目目录》规范车辆分类

    2012年5月22日,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对外开放的需要,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以下简称《目录》)。

    在之前的目录中,汽车列在A货物类A11交通工具分类下,新《目录》中,"交通工具"这一级目录被取消。而是把车辆列在A货物大类A02通用设备分类下,分为: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牵引汽车、汽车挂车、汽车列车、乘用车(轿车)、客车、专用车辆、城市交通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非机动车辆、车辆附属设施及零部件、其他车辆共14类。

    目前很多汽车项目都把专用车辆列为单独分包进行采购,《目录》也细化了专用车辆的种类,共分为29种专用车辆,包括:箱式专用车、罐式专用车、集装箱运输车辆、科学考察车辆、工程作业车辆、雪地专用车辆、消防车、警车、布障车、清障车、排爆车、装甲防爆车、通讯指挥车、殡仪车、运钞专用车、清洁卫生车辆等。这比之前的目录多了20种专用车辆种类。目录还对专用车辆中的清洁卫生车辆进行了细分并把城市交通车辆列为单独的一类,分为公共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

    《目录》对车辆的命名也更加科学和专业,《目录》用"乘用车(轿车)"取代了之前的"轿车",乘用车分为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车。

    点评:《目录》细化了车辆品目的分类,规范了名称,更加科学和专业,更加贴近政府部门实际需求和市场实际。使用《目录》的车辆分类和名称,有利于更加规范地统计车辆采购信息,从而促进公务车采购更加健康地发展。

    5校车政策逐渐完善

    校车是近两年业内关注的焦点,国家也出台了不少政策规范校车的发展。2012年国家就正式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准入规则》)等校车政策,对校车的管理日趋规范和完善。

    其中,《条例》被认为是校车管理的根本原则性规定,该《条例》明确规定:坚持就近入学不动摇 、保障农村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撤点并校须听取家长意见、建立多渠道校车筹资机制、个体客运可从事校车服务、校车使用许可由政府批准、校车通行拥有三项优先权、校车限速20~80公里、过渡期长短省级政府自定等详细规定。特别是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

    《准入规则》对专用校车准入条件提出了四项新要求:一是所有专用校车生产企业都要求满足准入条件;二是设立专用校车生产资质有效期及退出机制。《准入规则》规定专用校车生产资质有效期为三年;三是增加了对企业诚信的要求;四是要求申请企业具有一定的客车生产业绩。《准入规则》把申请企业前三年同类客车产销要达到一定数量作为企业准入条件之一。

    点评:校车之所以引人关注,是近两年校车重大安全事故频发。政府下决心整改校车行业,出台了相关政策,基本比较全面地涉及了校车生产、运营等各个方面。这些政策也催生了巨大的校车市场,但具体效果还需要政策的落实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细化。

    6中央启动新能源公务用车试点

    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在北京共同启动中央国家机关新能源电动公务用车试点示范工作。中央国家机关11个部门首批试用23辆新能源电动汽车作为公务用车。

    这11个部门分别是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资委、中国工程院和国管局。23辆新能源电动汽车作为公务用车的试用期限为1年,由安徽江淮汽车等汽车公司提供。试用期间,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新能源电动公务用车的运营网络建设。

    国管局副局长尚晓汀指出,此次试点示范工作不仅是中央国家机关积极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落实中央节能减排战略、倡导绿色能源的重要举措,也为展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优秀成果搭建了重要平台,必将为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

    尚晓汀表示,国管局、工信部、科技部将认真总结试点示范工作经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能源公务用车的鼓励政策和措施,逐步扩大试点部门范围,提高新能源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比例,促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在公务用车领域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中央国家机关的带头示范作用,积极推动我国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

    点评:此次新能源公务用车试点示范工作,是中央国家机关积极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落实中央节能减排战略、倡导绿色能源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为展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优秀成果搭建了一个重要平台,对于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7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接近尾声

    2012年6月14日,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京召开全国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置工作会议。据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一年来,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效。按照从严从紧、总量减少的原则对公务用车编制进行重新核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压减达35%。截至2012年上半年,全国共清理出违规公务用车19.96万辆。同时,一些地方在换届时严控新购新配公务用车,减少了车辆购置,节约了财政资金。

    会议指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当前正处在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任务仍然艰巨,不能有丝毫懈怠。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扎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抓好任务落实。要加大违规公务用车处置力度,加快进度,把握政策,严格程序,确保违规车辆处置到位。要坚持清理与规范并重,在清理纠正突出问题的同时,抓好公务用车全面编制管理、执法执勤用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工作,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点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是近两年国家规范公务车采购的重要措施,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到2012年底各地基本接近尾声。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是重新启动公务车采购项目的重要原因。

    通过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了公务车采购,对整个公务车市场的健康发展也起到了规范作用。

    8事业单位列入公务车清查范围

    2012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统一组织全国事业单位对公务用车开展清查工作,要求全面摸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数量、结构、分布及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开展公务用车清查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也就是说,财政部门是此次清查的主导部门,这也与此前由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导的公务用车专项治理不同。

    《通知》要求,各级事业单位要根据要求开展自查,详细了解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填写《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清查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清查车辆类型分为两类,一是专业业务用车,指装载专业设备,专门用于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完成主业任务的机动车辆,如勘探业务用车、转播用车、气象用车、水利用车、校车等;二是一般公务用车,指主要用于服务日常运行管理等辅助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单位领导用车、通勤车、机要通信用车、后勤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

    点评:与此前开展的全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不同,此次公务用车清查工作主要在事业单位展开。这体现了国家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细心和决心,因为只有先调查清楚现状,才能有的放矢地出台相关规范制度。

    9混合动力客车推广范围扩大

    2012年8月6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扩大混合动力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63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扩大混合动力公交客车推广范围。

    与此前不同的是,本次扩大推广采取集中招标方式,选择一批节能减排效果显着、性能稳定的混合动力公交客车产品,由中标企业在非试点城市内进行推广。中央财政对相关单位购买混合动力公交客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单位。同时,将采取总量控制的方式,推广目标为3000~5000辆,四部委将根据市场推广情况明确截止时间。根据具体补助标准购买单位最高可获得42万元的财政补贴。

    当然并不是所有混合动力公交客车都能获得补贴,它们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车长≥10米;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后确定;生产企业对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混合动力公交客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点评:此前获得国家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范围主要是25个示范推广城市,此次国家如此大力度地推广混合动力公交客车,表现了政府一贯的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决心。更为重要的是此次以混合动力公交客车为推广车型,并把推广范围扩大到试点城市之外,体现出政府的思路更加贴近实际,并切实可行。

    10《非招投标办法》提高保证金

    2012年10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财政部起草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值得一提的是,保证金的数额上限从此前的项目预算1%提高为2%。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还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其中,如果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要求也没再提及。

    点评:此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称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而《征求意见稿》把保证金数额调整为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从一定程度增加了供应商保证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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