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标准使用横向比较打分,可以吗?
某单位采购48辆专用车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1246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投标人销售业绩占10分,即“根据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对应本次采购标的物销售业绩金额排名情况进行横向打分,排名第一得10分,第二名得8分,以此类推,每差一个排名少2分;第5名至最后一名得2分。” 对投标人的销售业绩进行横向比较打分,这种做法可以吗? 这种做法不合规。对投标人销售业绩金额排名情况进行横向打分,意味着来投标的企业谁业绩最高就排名第一,这其实就是没有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 详情>>
什么是 “采购包”和“合同分包”?区别是什么?
采购包就是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活动时,把项目分成好几个包。工程项目叫标段,政府采购项目叫采购包。一个采购包对应一个供应商,签订一个合同。 合同分包是整个项目跟一个供应商签一个合同,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允许供应商把其中的一部分分给另外一家供应商去做,两个供应商之间有一个合同关系。 详情>>
怎么理解22号文“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
“一般”指的是原则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谓“公开方式”,是以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虽然,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关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用非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规定并未废止。但从22号文规定以及87号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制度对邀请供应商规则的变革,正在与GPA规则接轨,原则上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详情>>
“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有什么区别?
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不同:服务内容不同;采购主体和购买主体不同;实现政策目标不同。 详情>>
履约保证金分多次数年退还,合规吗?
某医疗卫生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集中采购15台救护车及车载医疗设备,预算资金8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条款:(1)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采购合同金额的10%。(2)采购人分4次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中标人,质保期每满一年退还一次,前3年累计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一半,最后一年质保期满后,且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等,采购人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案例中招标文件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合规吗? 详情>>
当开评标时电子化平台系统故障,该怎么办?
在电子采购平台应用软件出现错误,系统不能正常操作等意外原因时,采购代理机构应暂停电子采购程序。 如果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生意外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更正公告,延期开标。如果评审当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评审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意外事件消除、具备评标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审。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