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疗卫生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集中采购15台救护车及车载医疗设备,预算资金8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条款:(1)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采购合同金额的10%。(2)采购人分4次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中标人,质保期每满一年退还一次,前3年累计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一半,最后一年质保期满后,且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等,采购人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案例中招标文件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合规吗?
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也就是合同履行后,采购人就应当及时退还给中标供应商。实践中,一些地方还规定,履约保证金应当在验收合格15日内退还。由此可见,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和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的时间点应该是差不多的。就是说,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就应该把履约保证金全额退给中标供应商了。
上述案例中是把履约保证金等同于质量保证金了,而政府采购项目中是没有质量保证金概念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一个显著的区别是:在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履约保证金就应当被退还;而质量保证金则是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才开始发生,若干年后质保期到期才退还。二者发生和退还的时间节点、功能用途完全不同。
本案例中,把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混同,把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延长到质保期满,占用履约保证金多达数年,让履约保证金发挥质量保证金的作用,这是不合规,也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