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采购48辆专用车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1246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投标人销售业绩占10分,即“根据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对应本次采购标的物销售业绩金额排名情况进行横向打分,排名第一得10分,第二名得8分,以此类推,每差一个排名少2分;第5名至最后一名得2分。”
对投标人的销售业绩进行横向比较打分,这种做法可以吗?
这种做法不合规。对投标人销售业绩金额排名情况进行横向打分,意味着来投标的企业谁业绩最高就排名第一,这其实就是没有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
其实,采购文件中不能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也有多次提及,例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七十五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七十九号)都有涉及。
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注意,不能设置对投标文件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