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脱口秀】3月1日前的服务项目定点采购,要停止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静 2022-04-09 09:23:14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施行一月有余,有些采购人认为,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并存的,对于服务项目采购​仍然继续沿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这种想法和做法是大错特错的。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做好服务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衔接呢?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对于在110号令施行以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要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合同缔约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继续执行到协议期限届满。第二种情形,在110号令施行以前已经开展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并且完成入围评审的,可以继续签订协议并且履行,但是协议的有效期要按照110号的规定执行,也就是不超过两年。第三种情形,如果在110号令实施以前还没有完成评审,没有确立入围供应商的,就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按照110号令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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