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厂商应该知道的投诉那些事儿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李金鑫 2016-04-12 11: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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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政府采购的大多数汽车厂商有一个共同头痛的问题:如何面对投诉和被投诉?

例如,在一个汽车项目中甲中标了,得分第二名的乙就想把此项目废标,达到重新招标的目的,期望能再中标,于是通过很多资料力图证明甲有问题,不断进行质疑、投诉。结果,为了应对乙的一轮轮质疑投诉,即使乙的投诉不合理,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办、采购单位、甲方都要不断提供各种证明资料,投入很多人力、物力来应对投诉。最后,以乙方投诉无效驳回,但为了乙方的投诉,此汽车项目被迫暂停,采购单位无法如期拿到车辆;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专门成立一个小组处理此项目;中标方甲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应对投诉,疲于奔命。唯一没有什么损失的就是败诉方乙方。

当然,上述所讲的是当你面对恶意投诉时,如何应对,那么关于投诉,政府采购目前有哪些法律法规能为你保驾护航?还有什么是需要完善的?

上一期《遭遇不公时 汽车厂商如何质疑》,我们为您详细理清了质疑的具体情况,这一期请跟随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的脚步,和您唠唠投诉的那些事儿。

参考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投诉不得超出之前质疑的范围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看清投诉的时间节点

汽车供应商在投诉期间,应当充分的留意和关注投诉处理的时间限制。

汽车供应商在提出质疑后,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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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如何写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哪些人有资格成为投诉人?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恶意投诉的处罚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依照规定,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范围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憾的是,现实中关于恶意投诉的规定很难界定,而且关于恶意投诉的成本太低,对违规供应商的约束力不够。希望今后有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恶意投诉能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其恶意投诉的成本。

投诉的注意事项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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