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经费占比下调政策四大看点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5-05-07 16:36:07

看点一 政策扶持节能环保产品


随着近期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等精神以及国内汽车市场的具体情况,加之,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实际需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汽车市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自主创新品牌、环保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政策优势与支持,这成为了凸显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最新看点和一道靓丽风景线!


同时,随着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凸显新看点、新优势和新的靓丽景线的不断持续与发展之机,新一轮政府采购汽车占"三公"经费低比例与以往相比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具体包括:占"三公"经费低比例有效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为解决部分占"三公"经费低比例产品价格虚高问题,进一步增强了竞争和提高了车型的淘汰率;为保证评标(定标)结果公正、公平和阳光透明打下了基础;实行政府采购汽车占"三公"经费低比例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和细则随招标文件一并公布,更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功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品牌和环境标志产品给予了适度扶持等提供了政策条件上的保障。


不仅如此,中央国家机关第二次汽车占"三公"经费低比例与上次有所不同,上次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而这一次是采用政府采购方式中透明度最高和公正、公平性最强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规定得更加科学和透明化,这样,对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汽车占"三公"经费低比例政策,如价格虚高、一改以往的公开透明度不够等,凸显更多新看点将会起到"催化剂"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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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二 公开招标成政府采购方式主旋律


首先,采用公开招标这一采购方式,将更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应为主要采购方式的硬性规定和确定这一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关系之概念。


其次,政府采购活动在使用何种采购方式时,只要符合有关资格和条件的,首先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不得擅自或私下采用未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而采用五种特定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国际经验也表明,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无论是透明度,还是程序合法和规范化上都是最富有竞争力及挖掘潜在参与供应商的,也更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该采购方式具有信息发布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优势大、公开程度高等特点;所以,公开招标已成为各国的主要采购方式或首选采购方式(如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把公开招标作为最能充分实现资金的经济和效率要求的方式,要求借款国以此作为最基本的采购方式)。


第五,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之所以深挖有潜在能力的供应商(生产厂家等)有机会参加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这是因为有益于实现采购最优化的目标。


最后,这一采购方式的更换和改变,将有助于调动和调整参与竞争供应商(生产厂家等)的汽车占"三公"经费低比例的根本性状况,将更有利于凸显政府采购汽车占"三公"经费低比例的价格和质量之新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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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三 即将凸显改变国货界定标准的局面


首先,《政府采购法》中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和产品,并在条件和情况允许的情况下,采购适度向国内中小型企业以及民族工业倾斜等。


其次,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文件虽然出台了不少,但由于长期以来在采购项目具体操作中,一直缺少"国货"的"官方标准",业界也一直对此争论难休,这就更渴望"国货标准"的快速出台。


再次,鉴于这次汽车占"三公"经费低比例招标一改了以往竞争性谈判采购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成功转换,这也更将对政府采购赢来新的更大的效益(效率)做好了准备和奏响了新一轮汽车采购占"三公"经费低比例之"凯旋曲"。


第四,这次改革汽车采购占"三公"经费低比例采购方式,无论是从招标文件,还是对所采购汽车"国货"都作出了有益的探索,除规定"本国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物品大比例来自国内外,其中生产或者组装所需的原材料或零部件来源于国外的,该物品在本国的附加值应当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工程或者服务的成本和构成价格的其他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要来源于国内。


第五,招标书也对国货的要求更加严格,不仅体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也为广大国内汽车供应商(生产厂家等)提供了良好的商业机遇。


第六,招标书中还对投标人做出了严格限制和"甄别",强调投标人不应与"在本次招标中,为采购中心设计编制技术规格、评标方法和其他文件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隶属关系和利益上的联系。


最后,"国货"的扶持和采购政策上的倾斜也不是无原则性的,同样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国货"实行拒之政府采购汽车占"三公"经费低比例"门槛"之外,鼓励和调动真正有实力或具备了"国货标准"的国内产品引入政府采购占"三公"经费低比例范围内,实现汽车占"三公"经费低比例凸显新看点的历史性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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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四 即将凸显更加规范的招标投标政策


免收投标保证金将作为本次汽车占"三公"经费低比例与之世界接轨的新看点,过去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招标部门可以对投标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又称"按金",它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履行某种义务而缴纳的一定数量的钱。


这次,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将保证金具体体现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从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来看,对政府采购中涉及的两种保证金在规定上都不十分明确。


而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也不收取中标服务费;这就意味着这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是本着为采购人和广大供应商服务的态度,通过其他方式保证投标人履行义务、减少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因此请投标人在测算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汽车企业和供应商(公司代理经销商或经纪人等)对该条款都很满意,这正如某汽车企业工作人员称:"很多地方这两项费用都收,有时返还得又不够及时,使企业资金压力加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这次实行免收这两项费用政策,使企业(供应商、生产厂家等)参与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这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这次招标文件对克服和消除招标文件项目采购"偏离"的弊端也作出了修正,并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将更利于纠正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中的"偏离",达到了优于或劣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存在偏离,要在商务偏离表中将偏离的内容与招标文件原要求条件详细对应列出,这体现了对采购人的负责精神)。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投标人及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投标人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认定属于偏离,则评委会有权视具体情形予以按照规则扣分、在规则基础上增加扣分、在规则基础上加倍扣分、直到对该投标予以拒绝。


规定了招标截止前5日可修改文件,在一些汽车采购项目中,不少汽车供应商往往是处于被动地接受招标文件,即使对招标文件有不同意见或看法,也不知道如何与代理机构沟通;本次项目招标文件就专门列出"投标前的澄清、修改"条款(条款中明示: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或修改的要求,以及可以就货物安装使用环境相关的踏勘现场提出相应的要求。该要求应在投标报价截止日的5个工作日前,按招标文件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中心)。


这次招标文件明确列出"投标前的澄清、修改条款,更体现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精神实质,凸显了政府采购对招标政策更加规范化之新看点!

(作者:周乔亮 江苏省阜宁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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