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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为新能源汽车发“政策红包”

作者: 发布于:2016-11-17 11:04:01 来源:来源网络
  近日,吉林省为新能源汽车发“政策红包”,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意见鼓励和支持整车企业积极开发符合国家推广应用标准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对当年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每款50万元资金奖励。
 
  “十三五 ”期间,2016年省内整车生产企业当年销售新能源汽车乘用车3000辆(含微型车及其微型专用车)、商用车1000辆,以后每年递增50%,完成当年销售指标,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0万元。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关键环节招商,对国内外同行业知名企业到我省投资建厂、设立新公司,采取 “一企一策 ”方式给予综合支持;支持新能源汽车研发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对其开展的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计划给予支持。
 
  对购买新能源汽车参与公交、出租车、客运、城市物流、邮政、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运营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全省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相关运营手续,并在运营线路开发、出租车经营权数量增加上优先予以支持;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对省内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省级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依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支持具有成熟市场运作经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互联网和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等企业,采用物联网、车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区域性或覆盖全省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运营和充电综合性智能服务平台。对纳入建设计划,建成后并投入运营的服务平台,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给予不超过服务设备系统投资总额20%的资金支持。对达到预期效果的服务平台,可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
 
  鼓励在公交、出租、政府公务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商业模式,在私人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和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商业模式。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整车租赁和电池维护等领域,延伸产业链。
 
  按照国家财政补贴原则和标准,要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申请、核查和拨付,努力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落实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营造良好的推广环境。尽快实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独立号牌制度。各地在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限号等措施时,新能源汽车不受其相关措施限制。“十三五 ”期间,省内公共停车场全面实行减免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用。
 
  抓好全省 “十三五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快建设省内适度超前、规划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对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的充电设施给予不超过充电设备投资总额20%的资金奖补,对使用效率较高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价格。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内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收取最高不超过0.8元/度的服务费。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本着 “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规范充电服务市场价格行为。


吉林省为新能源汽车发“政策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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