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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务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作者: 发布于:2016-11-17 09:55:01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近年来,各级纪委严查违反中央八项精神的案例里,不乏机关事务工作衍生出来的腐败问题,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吃拿卡要等问题屡见不鲜。日前,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出台。办法草案的出台拟从立法层面给机关事务的管理再上一道“紧箍咒”。
 
  在经费预算方面,办法草案规定各机关单位要制定经费支出计划,包括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计划要明确到支出事由、项目、内容、进度、金额等事项,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在公车管理方面,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管理。各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辆。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选用新能源汽车。
 
  同时,还要求建立日常公务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讯等公务用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严格落实车辆使用登记、指定停放、节假日封存、公务标识等管理措施。
 
  各机关还应当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建立健全运行费用单车核算、使用登记、统计报告和使用公示等制度。
 
  在制定法律责任方面,把七种情形列入考核范围,如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或者因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未及时移交的;不配合开展办公用房及土地统一权属登记的;闲置资产拒绝统一调剂使用或者处置的;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服务的;超标准开展公务接待的;其他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如违反上诉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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