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车项目提供“消防车”业绩可以么?
近日,某专用车企业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栏目提问,某医疗改装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有类似的业绩。中标结果出来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是“消防改装车”业绩,而非“医疗改装车”业绩,符合要求么?
对于此问题,政府采购资深专家、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认为,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只是考察改装车上装部分的加工工艺,以及上装部分与底盘之间的平衡协调的话,则没有问题。实际上,现在较大的车辆改装厂除了医疗救护车之外,公安指挥、消防、测量等特种车辆的都可以改装的,而且从改装的难度来讲,消防车难度更大一些(因为需要配置的装备较多)。医疗救护车上装部分配置的设备并不是车辆厂生产的,而通常是由采购人指定的,改装厂要做的工作是对上装部分的合理设计实现与底盘之间的平衡协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之间的业绩互通是可以的,除非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
从本项目看,既然中标结果已经出来,说明招标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供应商提供消防改装车业绩,而该提问的供应商有疑问或者有可能想质疑投诉。
相对来说,改装车项目技术要求都比较复杂,特别是采购人的需求也十分细化。福田汽车相关人士透露,有些项目往往要专门针对采购人需求进行定制化研发才能顺利完成项目。
另一政府采购资深专家也认为,如果医疗车改装要求与消防车改装要求没有共同点,那改装的效果肯定也不一样,比如,医疗车上改装的部分是加装医疗设备等配套设施,可能就跟消防车改装有较大不同。而如果是指挥用车,改装通设备,可能就跟消防车项目类似。也就是说,项目的招标文件一般会表述清楚,到底是需要哪方面的改装业绩。
事实上,实践中很多项目特别是工程项目很多把“同类项目业绩”作为投标的门槛,或者作为评审加分项。政府采购知名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政府采购信息网总裁刘亚利曾就此问题专门进行阐述。她认为,工程项目要求“同类项目业绩”有其不合理的一面,这可能排斥了其他更具实力和高性能产品的厂家公平投标的参与机会,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竞争,限制其他拥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厂商参与竞争,使得工程的创新性不足,失去了新技术、新工艺的实际应用机会。所以说,将“同类项目业绩”作为招投标的条件或加分项,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或者排他性。
也就是说,采购项目应尽量避免设置同类项目业绩作为投标门槛或加分项,这样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也不利于拥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厂商参与竞争,使得整个行业创新不足,从而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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