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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给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甘肃某汽车项目评审专家被处罚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19-03-21 13:53: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在甘肃省某专用车采购项目活动中,评标委员会误认为中型企业产品也要给予价格扣除,而在评审时给中标供应商给予了6%的价格扣除,构成“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
  
  另外,在该项目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具有自主申报的特种车品牌、公告、合格证的得5分”,而中标供应商所投车型并非该公司申报,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前述要求,但评审专家给予中标供应商相应得分,也构成“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
  
  甘肃省财政厅查明以上情况之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本项目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对于本项目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对四名评审专家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
  
  以下为该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全文。
  
对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超限运输检测车政府采购项目(第四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19)011号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普天鲁威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1889号
  
  被投诉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被投诉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被投诉人: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
  
  被投诉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206号
  
  相关供应商:南京南汽专用车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9号
  
  二、投诉事项
  
  2019年1月14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山东普天鲁威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对“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超限运输检测车政府采购项目(第四次)”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南京南汽专用车有限公司所投检测系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2、中标供应商南京南汽专用车有限公司不具有自主申报的特种车品牌、公告、合格证,该项不应得分。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投诉人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校准证书”的“校准结果”未涵盖多点曲线标定软件等8项功能,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检测系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部分项目需求书“检测系统”部分对“动态称重检测系统”、“称重软件”规定了多项技术参数,其中投诉人所称的“校准证书:供应商所在地省级部门或者省级计量部门授权的市级计量部门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与多点曲线标定软件等技术要求并列,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校准证书”内容须涵盖投诉人所称的多点曲线标定软件等技术要求,因此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的“校准证书”不具备多点曲线标定软件等8项功能、中标供应商所投检测系统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诉理由,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符。另外,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就技术部分对中标人进行了评分,投诉人没有提供证明中标人所投检测系统不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证据。故我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明细表”中“企业综合实力”要求“1、投标供应商具有自主申报的特种车品牌、公告、合格证的得5分……”。而中标供应商南京南汽专用车有限公司所投畅达牌检测车系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申报,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前述要求,不应得分,但评审专家给予中标供应商相应得分,此项存在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成立。
  
  另外,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规定“5、……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型企业声明函,但评标委员会误认为中型企业产品也要给予价格扣除,而在评审时给中标供应商南京南汽专用车有限公司给予了6%的价格扣除。此项亦存在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本项目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本项目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评审专家孙国联、崔柏林、王一平、刘双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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