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汽车网_汽车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协委员:将国土资源执法车辆纳入执法执勤用车范围

作者: 发布于:2016-04-01 14:47:28 来源:国土部网站

   “建议将国土资源执法车辆纳入执法执勤用车范围。”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温香彩,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遥感应用研究所所长顾行发等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国土资源部门不是中央明确配置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在当前的车改中,多数省份没有保留国土资源执法车辆,这对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带来了极大影响。因此,他们在各自提案中不约而同都提出了上述建议。

国土资源执法车辆
 
  两位委员还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就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专员。他们在提案中都指出,国土资源执法有其特殊性,违法行为发生的地域广泛,且多发生在城乡接合部、农村及广大山区,点多面广,及时发现难。同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到位的难度较大,耕地一旦被违法占用进行建设,就很难恢复原状;矿产资源被破坏、盗采,损失很难挽回。实际工作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车改后,由于没有车辆保障,基层特别是县、乡级巡查无法开展,难以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此外,每年的全覆盖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有大量图斑需要实地核查,12336违法线索举报电话有很多线索需要及时核查反馈。近几年,虽然国土资源执法形势总体向好,但违法用地仍然面广量大;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人民群众信访举报仍居高不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土资源执法形势依然严峻。
 
  委员们在提案中指出,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是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国土资源部的职能。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维护群众权益,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所在,而执法用车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温香彩委员在提案中指出,国土资源执法车辆不保留,将造成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等问题。
 
订阅号.jpg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