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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校车”想召回?先满足这四个条件

作者: 发布于:2015-04-23 09:39:51 来源:潇湘晨报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以上摘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争议背后

  谁来生产校车生产准入门槛“一降再降”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那么,谁能生产校车?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副秘书长佘振清曾通过媒体呼吁,因校车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其设定一定高度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可以随随便便一个企业就能供应校车产品。为此,佘振清还建议对校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实行分级管理,达不到相应级别的企业,均无权销售生产校车。
 
  2012年6月,《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布。与之前的初稿相比,这一规则设定的门槛大大降低。
 
  《准入规则》提出: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整车类客车或改装类客车生产资质,且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企业还应具有相应的模具维修、维护人员和设备,具有必要的冲压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
 
  有知情人士对媒体称,在《准入规则》初稿中,对企业生产能力有更严格的规定,除了在销量上规定不少于5000辆之外,还要求企业拥有整车、底盘和车架的生产能力,并有全自动机械化的焊装线、总装流水线以及电泳涂装等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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