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2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单独对公务用车的预算决算出台管理办法,表现出政府规范公务用车采购的决心和措施正在逐步细化落实。
《办法》不仅首次对公务用车进行了明确定义和分类,还把公务用车更新计划的归口单位进行了明确分工,尤其是对公务用车的购置和运行费用进行了详细分类。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认为,目前我国公务车购置和使用成本过高,寻找切实降低公务用车成本的有效方法,将是未来公务用车改革的方向。
业内专家表示,这次财政部首次单独就公务用车采购出台预算决算方面的管理办法,体现了政府从源头控制和降低公务车成本的积极探索。《办法》对很多概念及归口单位进行了明确定义和划分,有利于公务用车采购的规范执行和健康发展。
相关汽车厂商认为,《办法》总体上细化了很多公务车采购的概念和要求,但关键是要落实,最好是要把各单位公务用车采购预算提前确定并对外公布,这样供应商就可以有针对性地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价格优惠和更好的服务,产品也会更符合采购人的需求。
解读一:首次细分公务用车种类
长期以来,公务用车采购一直广受关注,主要是公务用车庞大的购置和运行费用引人思考,尤其是个别官员超标配备豪华车让民众反感日甚,从预算决算编制层面对公务车采购进行规范被认为是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超标采购公务车。另外,新的公务车配备标准的出台也体现出政府从源头规范公务车采购的决心。
《办法》第一条就表示,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民众规范公务车采购呼声的积极响应。
一直以来,公务用车是个泛指的概念,而《办法》首次细分公务用车种类,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并对这五类公务用车分别进行了阐述说明,这也是政府部门首次明确公务用车的种类。特别是对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具体定义,有利于执法车和特种车的规范采购。
业内专家表示,《办法》明确了公务用车的分类,这有利于各级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制定不同车型种类的预算和更新计划,便于规范和管理。但也有汽车厂商认为,定义明确与否只是个称谓,关键是政府部门要有计划地根据合理的需求制定采购预算和更新计划。
解读二:中央更新计划归口四个管理局
此前,公务用车最受人诟病的是个别部门和官员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耗费了巨额财政资金。尽管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不允许上述情况发生,但在实际落实中仍有问题。
《办法》再次强调和明确:各有关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这表明政府希望从源头以编制年度更新计划的方式,真正控制和监管公务用车的数量和标准。
《办法》中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分别归口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四个管理局”)负责编制。
近两年,各地执法用车、特种车的采购量呈上升趋势,《办法》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这两类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但像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更新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另外,地方各级党政机关负责编制本地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相关政府部门表示,实际上各地各单位公务车预算编制一直按上述规定执行,此次《办法》只是作了再次强调和说明。
解读三:购置、运行费用分别编制
对广大汽车厂商来说,他们更关注公务用车的配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如何编制、由哪些部门编制、编制标准是多少。
对此,《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按照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购置费用分别归口列入四个管理局的部门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除领导干部用车外都列入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地方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业内对公务用车争议较多的正是购置和使用费用的居高不下,对此《办法》规定财政部具有审批权,对各有关部门编制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对运行费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和财力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相关汽车厂商表示,公务车预算多少固然重要,但还有一个问题是很多单位预算确定后并不对外公布,而与其关系好的厂商却能提前获知预算,从而为竞标和报价打下好基础,这对其他厂商有失公平,应该把预算通过公共渠道统一公开。这样做的前提条件就是相关部门掌握准确详实的数据。
解读四:预算下达后不予调整
在公务车采购过程中,有一种现象,就是年底采购项目会突然增加。西部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士透露,他们去年年底就突然增加了几十辆公务车采购计划,都是预算外的项目。据悉,这种年底突击花钱的现象,在其他地方和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对此,《办法》规定,公务用车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业内人士表示,如何严格执行、怎么才算特殊情况,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对年底突击花钱的现象起不到好的遏制作用。
另外,《办法》还规定,年度终了,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年度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在汇总编制中央本级和全国部门决算时,负责统计汇总中央本级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葛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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