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汽车网_汽车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四部委调整新能源车辆补助专题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4-02-17 13: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四部委调整新能源车辆补助专题

  补助高于预期 新能源车推广加力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仍是多个政府部门关注工作要点。2月8日,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表示将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通知》还以附表的形式,公布了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名单。

  在年初伊始就通过并发布了《通知》,可见四部委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视。《通知》也让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链吃了一颗"定心丸"。

整齐尧整洁的新能源车充电站

整齐、整洁的新能源车充电站

  补助标准高于预期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从2013年开始,四部委就启动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从实施情况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推广数量快速增加,市场规模不断拓展,政策效果已逐步显现。

  按照此前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2014和2015年度的补助标准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和20%。现将上述车型的补贴标准调整为:2014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就是说,今明两年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下降幅度低于最初预期,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比亚迪汽车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前主要集中在公共领域,政策的扶持和引导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此次《通知》的补贴标准下降幅度低于此前政策规定,对厂家和市场都起到了提振信心的作用。

  明年底制定新补贴政策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现行补贴推广政策已明确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加大支持力度,上述补贴推广政策到期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补贴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按现行办法规定,补助资金按季预拨、年度清算。各生产企业将上一季度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注册所在地财政、科技部门,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财政部、科技部将根据企业销售情况预拨补助资金。每年1月底前,企业按上述程序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营情况,财政部等四部委组织专家审核清算。

  相关厂家透露,目前相关部门对补助资金都是按规定时间拨付,很少有压款现象,这也提高了厂家的积极性和信心,大多数厂家都对未来市场保持乐观态度。

  官员观点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车辆采购负责人付钢

  新能源车推广需要强制措施

  在最近几期的协议供货采购中,江苏省很早就把新能源车列入协议供货范围。国内主流新能源车厂家也都入围了。不过在实际采购中,各单位仍以采购普通燃油车型为主,新能源车采购的很少。在新能源车的采购项目中,也以新能源公交车为多,乘用车车型较少。印象中只有南通一个政府部门采购过新能源轿车。

  目前,新能源推广政策缺乏强制性,加上主流新能源车型大都技术不成熟、配套设施不健全,导致采购人在选择车型时很少选择新能源车。今后,新能源车推广还需要更明确的强制性措施,才能让政府用户更多地采购新能源车。

  另外,传统燃油汽车产业链与新能源车产业链也出现了竞争与博弈,一些具有传统燃油汽车产业的地区在推广新能源车时积极性不是很高,这也不利于新能源车在全国范围的推广。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

  产业化和市场化是关键

  推广新能源车利国利民,但由于新能源车在我国产业化和市场化程度不高,还需要政府的大力鼓励和引导。《通知》的发布再次表明了政府推广新能源车的决心,这对市场是个利好消息。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完成新能源车推广目标,山西省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措施。目前把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液化气汽车、甲醇汽车等不同类型的新能源车都列入新能源车推广范围。

  另外,山西省相关部门还积极招商引资,促成当地相关企业与知名企业合作,研发生产新能源公交车,后期将优先在太原和晋城两个新能源车推广城市大力推广。

  国家倡导在公务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只能起到引领示范效应,但个人购买新能源车时还会考虑价格、性能、配套设施等因素。因此,新能源车推广需要多个领域协调协作,要真正形成产业化和市场化,让新能源汽车政策真正落地,形成产品生命力和市场购买力,新能源汽车才可能真正推广起来。
页数:1/2  总数:2    12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