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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改革最新进展 四类业务用车保留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15-12-15 08:26: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到今年年底,部分省本级的公车改革将完成,2016年各地市的公车改革基本完成。

 

  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车改革的总体规定,要求“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针对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各省公车改革最终都保留了哪些公务用车?汽车企业今后应该在哪些方面做工作?

 

发改委召开公车改革信息发布会
发改委召开公车改革信息发布会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过对8个省市的调研,发现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基本包括四大类(不包括领导用车),即“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用车、调研和接待用车”。

 

  那么,各省市规定了哪些部门拥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资格?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的保留标准和保留比例是什么?调研和接待用车的保留标准又是什么?《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选取了4个有代表性的省市一一进行介绍,供读者参考。

 

  山东省公车改革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山东省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保留工作用车。鼓励上述人员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市县乡各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

 

  在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方面,《方案》规定,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省机构编制部门单列编制、相对独立或驻济南以外的部门属处级单位,可单独核定1至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

 

  山东市级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车辆的总量,按照不高于各市市属部门总合计数的200%核定;县(市、区)级党政机关,按照不高于各县县属部门总合计数的150%核定。乡(镇、街道)一般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车辆1至2辆,地处偏远或山区的可保留3辆。

 

  核定的和其他部门的执法执勤车各有保留比例

 

  关于执法执勤用车,山东省、市、县(市、区)分别按照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60%、70%保留;其他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车辆编制数的30%、50%、60%保留。

 

  《方案》规定,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以继续保留。

 

  保留一定的调研和接待用车

 

  在调研和接待用车方面,有特殊要求、可适当保留部分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市、县可分别按照保留公车总数1%的比例保留调研、接待用车;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单独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

 

  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要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湖南省公车改革

 

  11月13日,湖南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保留标准

 

  湖南省直党政机关本级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用车与应急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湖南各市州、县市区在保证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的30%核定本级(不含乡镇)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湖南各乡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辆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部分版图面积大、交通条件差且人口数量多的乡镇核定保留不得超过3辆。

 

  执法执勤车不包括特种专业用车

 

  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包罗11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

 

  在全省各级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按省本级不超过原编制数的40%,市州级不超过60%,县市区级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各级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调研和接待用车以中巴、商务车为主

 

  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与部分具有接待职能并设有专门接待机构的单位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数量单独核定,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商务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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