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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征求《双积分办法》修正案意见 有五大修改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9-07-10 11:33: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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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9日,工信部在其官网发布关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双积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双积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这是继一周前工信部联合其他部委公布2018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后,再次发布双积分重大消息。
 
  据悉,之所以对《双积分办法》进行修订,是因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快速,《积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工信部在开展大规模调研基础上,就《积分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了行业组织、技术支撑机构、国内外重点企业及行业专家的意见,根据行业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此次《双积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了五方面的内容
 
  一、修改了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 增加甲醇汽车
 
  按照《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中将甲醇汽车纳入《积分办法》的要求,本次修改了《积分办法》对传统能源乘用车的定义,将能够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将《积分办法》中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二、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根据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目标、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及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未来技术成本的测算,提出了2021-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对应将《积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并修改了《积分办法》中《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三、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和积分灵活性措施
 
  根据《积分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从引导企业进一步改进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并给予企业更多合规灵活性的角度出发,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措施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性措施,主要调整如下:
 
  一是建立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的关联关系。经过测算,提出对企业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当年度达标值123%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按照50%的结转系数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3年。
 
  二是降低低油耗乘用车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的基数。除引导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整体下降外,还考虑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先进的低油耗车型,提出对车型油耗实际值低于其油耗目标值乘以当年度达标要求的车型为低油耗车型,在核算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时每辆低油耗车型按0.2辆计算。
 
  四、更新了小规模企业核算优惠
 
  考虑到年产量/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小规模企业,存在产品结构单一等特点,结合未来小规模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车油耗下降的潜力,《积分办法》修正案延续了适度宽松考核的优惠。
 
  五、其他修改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将《积分办法》中“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在2019年8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网址:http://www.miit.gov.cn),进入首页“公众参与”中的“意见征集”模块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iche@miit.gov.cn;或者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013708。
 
  附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docx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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