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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要求新能源车企开展安全排查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19-06-18 11:12: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本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根据《通知》,对发生起火燃烧事故的车辆,企业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对隐瞒不报或不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的行为将予以处罚;确实存在产品缺陷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向主管部门备案召回。
 
  今年5月,工信部曾召开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会议,但并未提及具体的车辆安全及监管措施,此次《通知》则做出了明确安排。其中在车辆安全排查方面,要求企业重点对已售车辆、库存车辆的防水保护、高压线束、车辆碰撞、车载动力电池、车载充电装置、电池箱、机械部件和易损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通知》不仅要求生产企业对重点部件进行重点检查,还要求生产企业明确通知私人用户,在触发条件时回店检修。其中触发条件包括:车辆正常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间隔,车辆发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况,车辆仪表出现严重故障报警信号(如电池、过压、过温、绝缘过低,充电插座过温等)。此外,企业应在售后服务环节具备消防器材配置及应用能力等,对于碰撞、过水等车辆建议开箱检查,开箱后进行修复的车辆还要对其进行气密性检测。
 
  除日常排查保障车辆安全外,企业还要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平台,如发现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状态异常、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此外,企业监控平台应落实7×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设置故障处理联系人,该联系人同时要备份至国家监管平台。
 
  《通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于发现存在未按要求开展排查、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企业,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将采取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等处罚手段。
 
  《通知》要求,企业应当承担新能源汽车安全第一责任,对发生起火燃烧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生产企业应在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6小时内)将事故的基本信息,48小时以内将事故详细信息,主动上报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装备中心。
 
  同时,装备中心将联合有关单位持续关注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联合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将事故调查结果上报工信部进行处理。对存在隐瞒不报,不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等行为的,装备中心将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确实存在产品缺陷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向主管部门备案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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