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张静/整理 发布于:2018-07-31 19:02: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财政部发布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凡是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具体标准如下表:
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x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x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docx
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docx
6.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docx
7.节能车型报告.docx
8.新能源车型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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