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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源车补贴发布 10米以上补20万

作者: 发布于:2015-08-03 13:02:58 来源:中国汽车报网

  七、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本省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其他车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以先到者为准);购置新能源客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客车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营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九、申请省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车辆生产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省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省级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十、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要求,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申报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于2015年4月底前制定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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