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
作者: 发布于:2016-10-14 08:40:42 来源:第一电动网
近日,郑州市工信部发布《郑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车辆(不含公交车),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6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省市两级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且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公告原文如此下: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郑政〔201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9日
郑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通知》(豫财建〔2016〕109号)要求,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消费者(郑州市的个人用户及在郑州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在本市办理上牌手续。
第二条 对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车辆(不含公交车),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6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省市两级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且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车辆销售价格的60%。
第三条 对非财政投资的公交运营企业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参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省市两级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车辆销售价格的60%。
第四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市级财政配套补贴。
第五条 对个人和企业购买使用及用于出租和公共租赁的新能源乘用车,市财政给予车辆使用环节补贴,主要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路桥费、充电费、充电设施及安装费等方面。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1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续航里程≥50公里)0.5万元/辆。
第六条 市区新增巡游出租车全部采用纯电动汽车。鼓励运营企业或个人更新巡游出租车时使用纯电动汽车,对巡游出租车运营企业或个人更新车辆时使用纯电动汽车的,除享受纯电动乘用车购车补贴和使用环节补贴外,市财政另外给予3万元/辆的推广应用补贴资金。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依据公安部规范和标准,实行新能源汽车按燃料种类分类注册登记。改进道路交通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予以通行及停车便利。
第八条 对纯电动物流配送、邮政快递和环卫等车辆,允许其在市区全天候、全路段通行。对新能源汽车在公共的专用停车位充电,免收停车费。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纯电动汽车的旅游、客运等运营线路。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纯电动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的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创新;在私家车领域探索纯电动汽车分时租赁、汽车共享、整车租赁等服务创新。
第十条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线路营运和租赁服务,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现有管理规定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营运资格证,并指导营运企业做好相关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应在本市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应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第十二条 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体系。原则上由整车制造企业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强制回收,同时鼓励第三方企业开展动力电池回收业务。对于开展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按照每千瓦时20元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由市财政按照经审计的计提资金额给予50%的补贴。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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