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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最后8个资质会发给谁?

作者:赵青 发布于:2016-08-19 08:56:57 来源:欧多瑞

   继发改委对《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后,工信部也出台了针对新能源汽车的管控措施。

 

新能源汽车2.jpg
 
  2016年8月12日,工信部公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对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准入和产品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
 
  在此之前,新能源汽车遵循的是7年前颁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投资进一步升温,乱象丛生。于是,工信部在管控方面首先出手。
 
  所不同的是,原来的“规则”升格为“规定”,政策效力进一步提升。
 
  意见稿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范围,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三类。
 
  删除了2009年版准入规则中的“混合动力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类别产品。原来,使用铅酸电池的电动车的相关规定也未出现在规定中。这种调整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等文件保持一致。
 
  在企业准入方面,意见稿提升了准入条件。按照规定,审查条件将有17项具体条款,其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未达标,则该企业就不被准入。
 
  其中,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中,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第(三)款规定:
 
  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障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同时,对企业技术研发、试验测试等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并提出现有企业应根据规定进行改造,并于2年内完成审查,现有产品改造缓冲期为半年。
 
  对比原来的规则,意见稿取消了企业应掌握车载能源、驱动系统、控制系统三项“核心技术”之一的要求,调整为应具备整车控制系统技术的开发能力以及车载能源和驱动系统的集成、匹配能力,并相应增加或提高了设计计算、仿真分析、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要求,控制系统的开发成了必要条件。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这个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将会加强在标准法规、产品开发、市场运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统筹协调。将来新能源汽车与节能汽车与税的结合,将会有利于市场的调控,也有利于监督管理
 
  与此同时,意见稿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从目前的三类(整车企业、自制自用底盘改装类企业、购买底盘改装类企业)调整为两类(整车企业、购买底盘改装类企业)。再次限制提升了限制门槛。
 
  整个意见稿对国内大型汽车集团较为有利。《意见稿》明确指出,下属企业可共用集团的部分能力,但应当符合《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一旦申请获批,企业将拥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合法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相关补贴。这意味着,那些拥有集团背景的新能源车企与没有背景的中小型企业差距将进一步拉开。
 
  这并非固定不变,限制条件同样严苛。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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