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范围将重新划定
作者: 发布于:2016-08-18 09:10:04 来源:中国质量报
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非终身制。意见稿第25条指出,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告》资质的整车、改装客车、特种作业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并于24个月内完成审查。逾期未完成审查的,暂停生产、销售有关新能源汽车产品。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已经破产的,应当依法采取撤销、注销其《公告》等措施,在此期间不得办理企业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意见稿取消了企业应掌握车载能源、驱动系统、控制系统3项“核心技术”之一的要求,调整为应具备整车控制系统技术的开发能力以及车载能源和驱动系统的集成、匹配能力,并相应增加或提高了设计计算、仿真分析、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据悉,意见稿发布的8月12日当天,2009年6月17日工信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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