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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作者: 发布于:2015-06-08 13:11:50 来源:石家庄日报

  按照国家规定,更新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免征车辆购置税。按照省规定,推广阶段(2014年至2015年)在我市购置注册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免征车牌费;享受省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省内高速公路及其他收费公路行驶免收车辆通行费。对使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中所列举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收车船税。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贷款支持;鼓励各类投融资公司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形式参加全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新能源汽车不限号行驶、不限购
 
  为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意见》还明确指出,我市将为新能源汽车发放、装贴特殊标识,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对新能源汽车实施不限购、不限号行驶政策;开放新能源汽车办证、年检“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车辆登记、年检等业务,直接发放机动车污染排放环保标志。
 
  科学配置汽车充电站、换电站和充电桩
 
  我市还将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专项规划,由职能部门牵头编制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根据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市场使用情况科学合理配置充电站、换电站和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综合枢纽站、公交枢纽站、公交停保站、公交首末站、出租车服务区、社会车辆停车场以及变电站等设施用地。在市区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充电站;在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区、高新区、正定新区的环卫、邮政、电力用车集中停放地建设充电桩;在市区、高新区、正定新区等地建换电站。
 
  鼓励在商业建筑(超市、商场等)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库)、高速公路服务区、输变电设施等场所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在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或配电网条件具备的现有小区,鼓励私人用户在小区(住宅)停车场地建设自用充电设施;鼓励在单位(私人)用户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地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鼓励专业运营商投资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单位,我市财政给予设备投资总额5%的补助,单个设施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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