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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不低于8年质保 2014-2015版北京新能源小客车备案管理细则对比

作者: 发布于:2016-05-06 10:59:46 来源:第一电动网

   9月29日,北京市经信委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该细则对企业条件、产品条件、备案管理、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比2014年版的管理细则,2015版细则对生产企业做了严格的规定,增加了“每家机构配备不少于5个社会公用充电桩”的规定。另外,对车辆和动力电池质保作了调整,由原来的“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调整为”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在产品要求方面,2015版细则由原来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的相关要求。“更改为”纳入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满足国家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中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和标准要求。“
 
  版细则,将原来的”目录管理“一项已改为”备案管理“。之前北京一直采取“地方目录制”,在国家和舆论的压力下,北京不得不改为“备案制”,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依然未列入其中。
 
  在产品退出机制方面,由原来的“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500辆以下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500辆(含)以上有超过1%(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调整为“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1000辆以下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1000辆(含)以上有超过1‰(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
 
  在企业退出机制方面,由原来的“纳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单一年度在京新能源小客车销售量低于一定规模(2014年为500辆<含>,2015年起为1000辆<含>),下一年度退出《目录》。”更改为“生产企业单一年度(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日历年度)在京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销售量低于一定规模(2015年:1000辆<含>、2016年:1500辆<含>、2017年:2000辆<含>,下一年度取消企业在京销售资格。”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5]4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实际情况,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29日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为保障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推广应用工作安全、有序开展,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等政策及法规,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
 
  第二章 企业条件
 
  第三条 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生产企业;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具体包括: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通过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的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车辆销售;
 
  3、在本市设有5家(含)以上经合法授权且符合要求的售后服务机构,分布在合理的区域;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工位及专用维修工具;每家机构配备不少于5个社会公用充电桩,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承诺对社会开放,并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服务机构设置醒目的充电方位指示牌和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标识;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明码标价;售后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公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须具备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后,并及时给予解决,同时应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工作(售后服务机构标准详见附件4);
 
  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
 
  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三)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具备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和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3年;车辆发生紧急情况时,企业应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北京市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
 
  四)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作为主体责任者,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
 
  五)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
 
  第三章 产品条件
 
  第四条 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小客车产品需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纳入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满足国家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中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和标准要求;
 
  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标准和规定;
 
  三)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及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承担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见附件1);
 
  二)首次申报的生产企业需向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见附件2、3)。新增产品申报仅需提供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情况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abnea.org.cn/)实时发布已备案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
 
  四)完成备案的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提交上月《月度销售情况表》(见附件5)。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在京销售的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检和评估,同时委托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对市场、售后服务体系进行监督,并建立企业及产品的退出机制。
 
  一)建立产品退出机制。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取消产品在京销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产品已停产;
 
  2、实际产品与备案材料不一致;
 
  3、产品一致性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
 
  5、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1000辆以下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1000辆(含)以上有超过1‰(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管理要求的。
 
  二)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取消其在京销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企业的上报材料或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3、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4、生产企业单一年度(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日历年度)在京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销售量低于一定规模(2015年:1000辆<含>、2016年:1500辆<含>、2017年:2000辆<含>,下一年度取消企业在京销售资格;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
 
  三)取消在京销售资格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整改合格后,须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小客车的定义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一致。
 
  第八条 本细则引用的标准或规定发生变更或调整,按新要求执行,国家相关标准颁布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京经信委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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