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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奖励政策

作者: 发布于:2016-01-21 09:28:13 来源:财政部网站

  六、监督管理
 
  (一)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对本地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将追缴扣回奖补资金。
 
  (二)各省(区、市)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措施;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三)建立信息上报和公示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车辆推广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上报制度,按月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设施数量情况等信息,并于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五部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各省(区、市)应将上一年度车辆推广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上报至五部门,五部门将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考核,并向社会公示。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
 
  附件:1.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表
“十三五”新能源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出台
 
  2.2016-2020年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标准
“十三五”新能源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出台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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