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建住宅车位须配备充电条件
作者: 发布于:2016-01-19 07:52:26 来源:河北青年报
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近日,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充电桩
汽车充电设施纳入城市规划
《通知》要求,要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制定完善相关规划,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
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
新建停车场10%车位要能充电
《通知》要求,自今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统筹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需要,加强与智能电网、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融合,探索建立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
自有车位装充电设施简化手续
《通知》明确,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对停车困难的小区,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远期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周边地区开发,在新增停车泊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
鼓励专用停车场建充电设施
《通知》指出,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边缘地区、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以及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改造或建设安装充电设施。
城乡规划、建设和停车主管部门要支持社会公共停车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运营商在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
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倡导和鼓励优先在专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在沿线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合理安排或预留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用地。
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并在相应的服务地域,利用加油加气站规划用地、公共停车场用地,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公共充换电站、充电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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