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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规定是“鸡肋”吗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31 13:29:00 来源:不详




●魏和平
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下称《召回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与媒体的热捧、车主的期盼不同,有关专家认为,汽车召回制度已形同“鸡肋”,可有可无。
因为在《召回规定》中,最让车主难以接受的是,对于严重隐瞒汽车缺陷的厂商最高罚款竟然只有3万元。
“显然这是极不合理的。这个汽车《召回规定》的处罚至少应该考虑到汽车厂商的违法所得,和对当事人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
罚就要罚得肉疼
面对即将实施的《召回规定》,大众汽车(中国)投资公司有关负责人说:“这将有利于中国汽车制造企业全面提高竞争力,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现在这个罚款条款不是我们首定的,而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召回规定》起草者之一、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汪立昕处长说,“罚款,是指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的处罚。企业经营主要靠信誉,没有信誉就没法发展了。真到了失去信誉的地步,就不是罚款3万元的问题了。”
如果这个规定仅建立在汽车厂商的诚信或依靠车主的民事诉讼上,人们不能不质疑《召回规定》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当初行政处罚限额的目的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乱罚款。现在看来,对违法行为不但要罚,而且罚款数额应比违法所得要多,只有这样,违法者才会感到疼。”姜明安说。
规定限额合不合理
无论是国家质检总局的官员还是法律专家,都提到了“最高罚款3万元”的处罚条款源自“国家有关规定”。
在《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发现了相关规定,这个文件是国务院1996年4月15日发布的。
这份文件,本来是限制政府部门乱罚款,保护企业的。时过8年,该“文件”竟面临着新的问题。姜明安说:“国务院这个通知应该撤销或修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只要有违法所得,这个违法所得就是可以计算的,就应该按照所得利益来罚款,法规规定绝对数额是很不合理的。”姜明安认为,罚款一定要高过违法所得才能起到整治的作用。
姜明安呼吁:“国务院各个部门在制定法规罚款的时候,凡是有违法所得利益的,最好按照违法所得利益的1至5倍来罚款,不要有限额规定;没有办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或没有违法所得的时候,可以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这样才比较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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