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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定点保险

作者: 发布于:2016-12-24 14:18: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2016-2018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综合)险为商业险种,省级单位可自主选择参保。除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综合)险3个险种外,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省级单位可不予参保。如确需投保的,定点保险机构承诺按法定最低价格承保(折扣率与上同)。但所需经费(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超过20万元部分的保费)原则上应由单位其他资金支付。省级单位如无其他资金的,可在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额度内申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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