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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定品牌说“不”——直击指定品牌系列报道(上)

作者:石峰光 发布于:2005-05-14 10:10: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对于“指定品牌”问题,相关条文做出过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既然法律不允许指定品牌现象的存在,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些现象?政府采购中该如何规避呢?

     “在政府采购当中不得指定品牌。”这是任何一位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操作部门都很了解的要求,这一要求也被写进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在汽车采购中,各省的情况又是如何的呢?

     丢掉不规则体系

     对于指定品牌问题,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许昌清表示,“指定品牌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但在福建省,汽车采购有其特殊性。我们现在的汽车采购在省级有‘机关事物管理局’、地市级有‘控办’。‘控制社会集团办公室’(简称‘控办’),是按级别审批采购要求,再分级别选择某种车型;所以等到采购环节时审批的价格、排量、型号等都基本定好了。”

     记者了解,“控办”是福建省汽车采购中指定品牌的重要因素。

     对于“控办”问题,有专家分析,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目的是在短缺经济时代抑制高消费和反腐倡廉。从当前的社会形势可以断言,该制度目前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江苏省、广东省等很多省已开始撤销“控办”了。

     而撤销“控办”的相关省市人员认为,取消控办是顺应市场管理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转变机关作风的要求。撤销“控办”后,像广东省就可以一次性大批量地购车,但在福建只能单个单位来审批,所以汽车指定品牌的问题比较严重。

     许昌清表示,目前,在福建省其他货物采购时指定品牌已被严格禁止。像日常的办公设备这块,单一来源基本上是不批的。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才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产品。

     其实,控办只是不规则游戏的表现之一,要想完全杜绝指定品牌等现象的发生,就要撤销所有不规则的制度体系。

     甩掉个人喜好

     无独有偶,在海南省货物采购中,指定品牌问题体现


得较为严重的也是在公车采购中。

     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公车采购的杨文颖透露,公车采购特别是轿车,都是领导用车,领导对某种品牌的偏好,是造成指定品牌的原因之一。

     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一位招标工作的负责人,在记者的再三追问下,他道出了无奈,“公车采购金额一般都较大,单位在采购前,都会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手段查找相关产品信息,关注市场变化,并不会盲目地采购某种品牌。经过筛选,会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另一位负责采购方面的招标人介绍,目前个别政府部门及相关采购负责人,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是很清楚,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认识不足,这也是造成采购方指定品牌问题存在的原因。

     跨越专业门槛

     在汽车采购中,基于汽车产品专业性强的特点,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部门的业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跨越专业上的门槛。

     许昌清表示,采购人有时会用规定某种品牌独有的特征等具体指标来影射该品牌,一般独有特征包含在某些技术指标里。但有时管理部门在审批的时候是看不出来的,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能看出来。单独的性能很多牌子都有,但是几个性能拼在一起,却只有一个品牌独有。

     因此,要杜绝指定品牌现象,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就必须要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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