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收费不得超25年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5-15 11:36: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5月8日,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拟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25年。
意见稿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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