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新规实施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5-15 11:36: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于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规对车辆报废年限、公里数等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连续3年没有年检的车辆将一律强制报废。
新规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以及排放和噪音超标的都将强制报废。此外,新规要求,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车主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理。
据了解,新规对车辆使用年限作了新调整。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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