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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汽车协议供货:细化标准 严控成本

作者:马海瑞 发布于:2010-06-24 09:15: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相比于其他省市汽车全省协议供货,2010下半年河南省汽车协议供货的招标条件和评分标准更为严格,各项标准均有规可依,而在承诺服务方面,不仅在评分标准中有所体现,更需要中标人签订统一服务承诺书。

  半年一次招标为控价格

  2010下半年河南省汽车协议供货项目评分按照综合打分法进行打分,其中投标报价占到了35分,而优惠率占到了30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优惠率是指市场统一媒体零售价与政府采购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占市场统一媒体零售价的百分比。

  以此次招标D包为例,各投标厂商给出的价格优惠率从2.02%至8.98%不等,优惠率的得分将最终将汽车厂商的得分拉开,甚至决定最终的得分排名。

  “市场统一媒体零售价为开标前三天内生产厂商通过官方媒体和其他公开媒体发布的河南省各4S代理商执行的市场最新零售价格。”对于这样的规定,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样的设计正是为体现政府采购价格对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半年一次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也是为了实现对价格的动态监控。”

  而值得一提的是,投标汽车厂商对常用配件的优惠率和其他优惠政策也分别占据价格分的3分和2分。

  对专家主观打分设限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车辆的主要技术性能及公务用车的实用性占到27分,仅次于投标报价得分。车辆的主要技术性能占到了22分,其中整车性能、安全性能、空间、舒适装备占了分值的绝大部分。

  而此次公务车评审的样车和实用性两个环节分别占到了6分和5分。招标文件对样车和实用性作出最低分限定,要求评委对实用性在2至5分内酌情打分,而对于样车在3至6分内进行打分。

  样车和实用性评审作为大部分公务用车项目招标的必备环节,在河南省也不例外,但招标文件对这两个评审专家主观性较强的打分项设置了打分区间,将专家打分的随意性和主观倾向加以合理控制,防止了专家倾向性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统一、细化服务承诺

  出于对供应商提供优质后期服务,诚信履约的考量,2010年下半年河南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将《统一服务承诺书》列入必备的投标要求。

  据了解,统一的投标服务承诺有13条之多,包括承诺期限交货、执行中标优惠率、杜绝不正当竞争等内容。

  而服务承诺同样在评分规则中被赋予12分的高分值,评委在对投标人投标文件有关服务的说明进行横向对比后进行酌情打分。

  “按照投标人在河南省境内建立的代理商(4S店)在18个省辖市分布计算得分,每在一个省辖市建立代理商,按0.5分进行递增,最多得4分。”

  “对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供货的2分,每延长一天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蒋贡敏曾经参加过多次政府采购汽车项目的评审,他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投标汽车厂商往往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就忽视了这些细小的环节,最终可能就因为0.1或者0.5的分差而功败垂成,遗憾地与中标资格失之交臂。

  为了方便各级采购人在协议供货期限内采购车辆,此次项目招标还对投标人确定的代理商提出具体要求,对于投标人在部分省辖市没有建立代理商的,应该在投标文件中对提供采购人享受同等服务的解决方案。协议供货期内中标人指定代理商不仅不得随意更换,原则上也不允许新增。

  作为对经营信誉的打分标准,评标委员会将会对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的经营信誉查验有关证书。“如发现部分代理商的资质欠缺或者信誉较差,将有权将其从名单中剔除。”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代理商的违规,生产厂家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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