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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次实行救护车协议供货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08-06-06 10:15: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并非只有通用车型才能实行协议供货,在江苏省救护车之类的专用车型也可以。
  
  5月30日,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受江苏省卫生厅委托,就江苏省卫生厅普通型救护车协议供货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救护车采购项目通常是作为一个项目单独采购,而江苏省对救护车实行协议供货在国内尚属首次。
  
  “我们也是在尝试和摸索”,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李亭表示,“‘非典’之后,江苏省政府非常重视改善农村医疗条件,江苏省卫生厅每年都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采购数百辆救护车,改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条件。由于各卫生院分布范围广,对救护车不便进行一次性采购,所以我们实行协议供货,各卫生院可根据自身实际就近采购。”
  
  协议供货显规模优势
  
  据悉,之前江苏省卫生厅都是委托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单个救护车采购项目进行采购,但是随着采购数量和频率不断增加,经过研究论证,他们认为实行救护车协议供货更方便,同时还可以借规模优势,向厂商要求更高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承诺。
  
  招标公告显示,本项目所采购普通救护车主要用于急危重病人的现场救治和转运及普通病人的基础医疗处理转运工作。
  
  “其实这批救护车还是为了改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条件而采购的”,李亭说,“每年的采购量大概在200~300辆”。
  
  江苏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江苏省卫生厅向来重视改善本省的医疗条件,尤其是对落后地区,政府会专门筹集资金进行扶持。
  
  事实上,江苏省卫生厅不仅关心本省的医疗条件改善,还经常对兄弟省份伸出援助之手。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江苏省卫生厅就派出了救灾救护车队赶赴四川地震灾区。随后,由江苏省红十字会购置捐赠、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联系落实的20辆救护车,也于5月30日下午顺利抵达四川省德阳市。
  
  供应商技术水平要过硬
  
  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投标车辆必须是中国境内制造已纳入国家汽车公告目录的合格产品;投标的相关车辆必须通过国家认监委3C认证;投标人须具备车辆改装前的原车辆(以下简称基型车)生产厂商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基型车生产厂家直接参加投标的不需提供);投标人须具备车辆改装资质或具有改装资质的改装厂的授权,(基型车生产厂家直接参加投标的不需提供)。
  
  李亭表示,救护车通常都是由MPV、轻客等普通车型改装而成,因而这不仅对改装前的原车辆的品质要求很高,更对供应商的技术改装能力提出了高要求,“供应商要想中标,这两方面都必须出众才行”。
  
  据李亭介绍,本项目将确定两个商务车(MPV)类供应商和1个面包车(轻客)类供应商。本次协议供货期限为1年半,一直到2009年底,以后可能会一年进行一次招标。
  
  据悉,本项目引起了广大MPV及轻客厂家的广泛重视,“我们的经销商正在积极跟进此项目,如果需要我们厂家支持,总部会全力以赴”,江淮瑞风一位大客户经理表示。
  
  本项目将在6月5日9:00召开答疑会,地点在南京市四牌楼2号健雄院3楼326室(东南大学);开标时间为6月20日9:30分,开标地点为南京市高楼门62号高楼门饭店二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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