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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购车缘何失败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07-07-11 15:34: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很多汽车采购项目,因为种种原因而采购失败是正常的事。在单一来源购车的项目中,因为选择的惟一性,出现失败的可能性很小,也有出现“意外”的时候。

  近日,受天津市南开区采购人的委托,天津市南开区某采购代理机构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辆轿车,最终却失败了。这是为什么呢?

联系人变更 公告时间短

  2007年6月13日,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了单一来源采购公告,到2007年6月15日15:00截止时间,“由于无供应商投标,故此项目终止”采购。
 
  该采购代理机构王女士解释,采购公告发布时,他们曾经跟该汽车品牌经销商联系过,但经销商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联系人变更了,他们没有联系到该经销商。

  据悉,此经销商也是他们地区该项目所采购汽车品牌的惟一指定代理商,这也是该项目为什么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汽车的原因。

  “他们应该看到网上的采购公告。”王女士说。

  经销商现任大客户经理表示,他们会不定期地登陆网站查看采购信息,但不是天天看,所以,6月13日的单一来源采购公告也就漏过了。

  从公告的日期来看,只有两天的时间,如果经销商上网的频率不高,错过该公告的可能性很大。王女士也承认“公告时间有点短“。

代理机构有无责任?

  对于单一来源的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其中根本没有提到采购代理机构,也没有明确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

  即便如此,仍有政府采购专家表示,此项目代理机构“不负责任”,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副处长陈志仁认为,该项目代理机构明显不负责任,他质问,如果连供应商都联系不上,与谁进行采购?还怎么进行单一来源?

  对于此观点,该代理机构没有做出评价,他们认为这仅代表个人观点。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则认为,《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规定代理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虽然该代理机构没有联系到供应商,但并不表示他没有“联系”,而只是没有“联系上”。根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代理机构不负责。

  相关专家还表示,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表面看来操作简单,其实也同样面临很多变化,相关法规应该进一步明确其采购程序和各方当事人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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